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9-05-14 本站 浏览量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7〕28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优化就业创业环境
  (一)促进就业协同。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按照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丰富和提升“三都五城”新本溪内涵,围绕我市钢铁及深加工、生物医药、旅游度假三大支柱产业和重点产业园区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不断延伸产业链,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容积。加快产业转型升级,由低端产品向高附加值产品转变,增加就业层次。大力发展旅游度假产业、健康产业、文化产业和物流餐饮服务等现代服务业,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推进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大力发展研究设计、电子商务、文化创意、全域旅游、养老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服务外包等现代服务业,努力开创互联网服务业、科技交流业、社会福利业、体育业等新型服务业,积极拓展就业渠道。严格执行《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本溪市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方案》,按照“应放尽放”原则,强力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营造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良好环境。(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政府金融办、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继续实施支持创业就业税收政策。认真贯彻财政部、税务总局、人社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精神,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
  (三)落实创业补贴政策。对未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2015年9月23日后在我市租赁场地进行首次自主创业(指首次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内)、退役士兵及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给予6000元/年的创业场地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创业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推荐的项目,被创业者采纳并付诸实施的,每吸纳1名失业人员,给予项目推荐单位(或个人)500元的一次性创业推荐补贴。对创业带头人创办的企业,与招用的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单位为招用的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创业场地补贴、一次性创业推荐补贴和创业带头人企业社会保险补贴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来溪创业人员同等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待遇。(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负责)
  (四)促进创业载体优化升级。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众创空间等创业载体建设,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合理规划布局,加快推进社会资本投资,鼓励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主营业务方向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优化配置技术、装备、资本、市场等创新创业资源。尝试推动老旧商业设施、仓储设施、闲置楼宇、过剩商业地产转为创业孵化基地。整合部门资源,发挥孵化基地资源集聚和辐射引领作用,为创业者提供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对确有需要的创业企业,可适当延长不超过2年的孵化周期。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按省相关规定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产权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负责)
  (五)扩大创业担保贷款范围。凡在我市以个体、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含网络创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且已办理《就业创业证》的城乡劳动者(不受户籍限制),以及当年吸纳就业人数达到原有职工总数15%以上的小微企业,除国家明令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10种行业外,均可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政策。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当年吸纳新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额度为30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2年。商业银行可自行确定是否将个人信用卡的分期付款记录作为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的依据。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第一年给予全额贴息,第二年贴息2/3,第三年贴息1/3。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
  二、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
  (六)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激活驻溪高校科技资源和研发优势,为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下同)创业提供场地、经费和指导服务。政府出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为高校毕业生提供股权投资、融资担保服务。设立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扶持初创期、中早期、成长性较好的创业项目,重点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项目实行全额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对高校毕业生创办中小企业实体生产的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按政府采购扶持政策予以优先采购。(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城投公司负责)
  (七)做好留学回国人员服务。鼓励留学回国人员积极申报“赤子计划”和“留学回国人员创业启动支持计划”,吸引更多学有所成的留学回国人员来溪、回溪创新创业,为留学人员和用人单位提供供需对接服务平台。鼓励留学人员以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入股方式创办企业。(市人社局、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科技产权局负责)
  (八)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创业。落实能力提升、创业引领、校园精准服务、就业帮扶、权益保护五大行动,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引导大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举办各类专项招聘活动。组建校企联盟,积极开展校企、校产、校地合作,增强高校人才供给与社会需求的适应性,共建实习实训基地、岗前培训基地、就业基地和创业基地。继续组织实施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辽西北”等计划项目,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按规定落实学费补偿、学费资助、助学贷款代偿、优抚安置等政策。实施高校毕业生岗位储备计划,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大在基层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农业技术、农村水利、扶贫开发、劳动保障、社会救助、城乡社区服务、社会工作、人民调解、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与管理等领域购买服务的力度,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水务局、市司法局、市农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文化广电局、市扶贫办、市政府征兵办、市财政局负责)
  (九)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对新招用毕业年度或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类用人单位(含社会组织),按其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的,在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按规定将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企业组织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市人社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科技产权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加大就业见习力度。组织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对见习单位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用于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50%以下的企业,见习补贴由财政承担2/3,其余由见习单位承担;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超过50%的企业,见习补贴全部由财政承担。就业见习补贴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一)落实兜底帮扶政策。加大对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帮扶力度,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特困、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1000元。对有就业意愿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贫困毕业生)进行“一对一”就业帮扶,可享受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政策,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财政局负责)
  三、大力促进其他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十二)稳妥安置去产能企业职工。鼓励去产能企业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支持企业尽最大努力挖掘内部安置潜力,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按规定给予稳岗补贴。促进分流职工转岗就业创业,对单位新增岗位吸纳去产能分流人员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吸纳就业扶持政策。对本轮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相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稳妥做好国有企业瘦身健体、提质增效、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工作。(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十三)推进就业服务均等化服务。农村转移劳动者可在城镇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享受均等化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大力发展特色县域经济、魅力小镇、乡村旅游和农村服务业,为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创造空间。推动农村劳动力有序外出就业,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或劳务经济人等市场主体开展有组织劳务输出的,按照不超过200元/人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委、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市旅游发展委、市扶贫办负责)
  (十四)实施农村就业扶贫。开发一批村级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用于安置符合条件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成员;在全市遴选一批管理规范、社会责任感较强、岗位适合的企业作为就业基地,定向招收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对返乡农民工创办小微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1年以上,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按照企业为所招用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之和的30%,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0%给予岗位补贴;被认定为创业带头人的,按单位为招用的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化可持续发展原则,运用扶贫再贷款优先支持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发展的企业及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等经济主体。与天津、江苏、浙江等省(直辖市)开展劳务对接协作,促进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有序转移就业,对参加有组织劳务输出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劳动力,给予一次性单程铁路、公路或水运(路)交通补贴,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农委、市扶贫办、人民银行本溪市中心支行负责)
  (十五)完善就业援助长效机制。强化分类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对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照其就业意愿和培训需求提供相应服务,引导其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对实现灵活就业的,给予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实行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安置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严格执行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确保政策优先覆盖新产生的就业困难群体,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成员至少有1人稳定就业。加强社会保障与就业联动,落实低保渐退制度,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增强其就业意愿和就业稳定性。(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负责)
  (十六)促进退役军人就业创业。认真做好符合政府安排条件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大力扶持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建立需求数据库和实训基地,积极开展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创业孵化活动,提高就业创业成功率。(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
  四、强化教育培训和就业创业服务
  (十七)创新教育培训机制。加快驻溪高校供给侧改革,推进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和学科专业布局调整优化,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比例。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产教融合发展工程、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和大国工匠培训支持计划。重点实施职业培训基础能力建设项目和技能传承技术改造研修平台建设项目,建设国家级、省级、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站)。大力发展技工教育,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能竞赛、师徒帮教等活动。(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团市委负责)
  (十八)健全技术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鼓励企业自主评定和动态聘用工匠技师,在工匠技师中培养选拔省政府命名的辽宁工匠。引导和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向一线岗位流动,完善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政策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制度,用人单位聘用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可比照相应层级工程技术人员享受同等待遇。(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负责)
  (十九)完善政府补贴培训制度。根据我市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定期调整和发布市级职业培训政府补贴专业目录。加快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初高中毕业生劳动预备制、城乡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企业技师培训等政府补贴项目。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要求,开展去产能企业失业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培训。依法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扶贫办负责)
  (二十)强化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落实政府购买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和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相关政策。持续推进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建设,确保每个乡(镇、街道)、社区配备1至2名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专职工作人员,将县级以下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化建设,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整合现有公共就业信息资源,发挥微信公众号、移动客户端等信息服务功能,打造“互联网+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一)防范失业风险。一旦出现严重规模性失业风险,经市政府批准后,及时启动失业保险应急机制,适当提高援企稳岗补贴标准,阶段性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同时,通过开展以工代赈、组织跨地区劳务对接、合理降低企业人工成本、开展生活帮扶等措施,化解失业风险。(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
  五、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二十二)强化政府责任。各县(区)要切实履行政府促进就业责任,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本地区就业工作第一责任人。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纳入党政领导班子工作实绩考核。要按有关规定配比就业资金,合理安排就业资金支出,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负责)
  (二十三)狠抓政策落实。加强政策宣传,强化督查问责和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对抓落实有力有效的,加大政策和资金倾斜力度,适时予以表彰;对大胆探索、担当尽责、不谋私利,但在依法依规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难以预见因素出现失误或错误的,可容错免责;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市人社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负责)
  (二十四)加强统计监测和形势研判。完善统计监测制度,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创业等统计监测指标。扩大就业数据信息来源,加强就业数据与宏观经济数据的比对分析,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就业监测,为加强形势研判、落实完善政策、实施精准服务提供有力支撑。(市统计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负责)